“撿便宜”推走電動車 GPS定位露行蹤獲刑4個月

 千龍網(wǎng)北京2月15日訊  2月13日,北京三中院發(fā)布消息稱,三中院近日審理了一起二審盜竊案件,上訴人王某因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。

 
王某原為一家餐廳的工作人員,因上班距離較遠,一直想買一輛電動自行車代步。某日,王某酒后閑逛,看到路邊恰好有一輛夢寐以求的名牌電動自行車,上前一推,竟然可以推動,王某心中一喜,快步將電動車推到自家樓下并鎖好。車主發(fā)現(xiàn)停放的電動自行車被盜后立即報警,根據(jù)該名牌電動車的GPS定位系統(tǒng),民警很快鎖定了電動車的位置,并進行便衣蹲守。王某竊得車輛后回家酣睡,突然聽得窗外雷雨聲聲,王某怕電動車被雨淋濕,便拿了塑料布下樓為電動車遮擋,不料被蹲守的民警當場抓獲。
 
一審法院認為,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竊取公民財物,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,依法應予以懲處。被告人王某系初犯,其歸案后如實供述、自愿認罪,且贓物已發(fā)還,對其所犯盜竊罪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。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量刑建議適當,應予采納。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,判處拘役四個月,罰金人民幣一千元。一審宣判后,被告人王某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,在二審審理期間,上訴人王某表示認罪服判,自愿撤回上訴。二審法院認為,一審法院根據(jù)王某犯罪的事實,犯罪的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,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,量刑適當,審判程序合法,應予維持。在二審審理期間,王某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,亦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應予準許。故裁定準許上訴人王某撤回上訴。
 
本案中,被告人王某抱著“撿便宜”的心態(tài)竊取電動自行車,卻觸及法律紅線,悔不當初。三中院法官提醒大家,要提高法律意識,不要因貪圖小便宜而做違法違規(guī)之事。此外,電動車車主切勿將電動車隨意停放在路邊,即使是臨時停靠也應鎖好車,以免給不法分子可趁之機;丟車時應第一時間報案,以提高找回的幾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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